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1020101適用)


 


一、本原則適用對象:


(一)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未滿6歲之幼兒(不含保母本人之幼兒)收費照顧服務之保母人員(以下簡稱保母人員)。


(二)社區保母系統。


二、保母人員照顧人數及資格條件:


()保母人員同一時段每人至多照顧兒童(含保母本人之幼兒)4人,其中未滿2歲者最2人;保母人員聯合收托者,每名保母人員各可照顧未滿2歲幼兒2,同一場所收托達5人應即申請托嬰中心設立許可。


()資格條件如下:


1.積極資格:


(1)年滿20歲。


(2)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或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且領有結業證書者


(3)居家環境接受訪視並改善至符合收托幼兒之安全要求。


(4)加入所在地之社區保母系統。


(5)健康檢查證明合格。


2.消極資格:保母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1)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起訴者。


(2)曾有性騷擾行為,經各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或審議)委員會審議屬實或經起訴者。


(3)精神衛生法第29條第3項所限定之嚴重病人者。


(4)曾吸毒、暴力犯罪、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保母人員之共同居住之人有前項情形之一者,該保母人員不得於其住家環境從事居家托育照顧服務。


3.保母人員需提供本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家庭同住成員之基本資料,供地方政府查核,地方政府得視需要,逕向其他機關調閱相關資料。


4.山地、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招募保母人員有困難者,得專案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審查,並經內政部兒童局同意准予放寬。


三、保母人員應遵守事項:


()保母人員應簽訂加入社區保母系統同意書,以明定其與社區保母系統之權利義務。


()接受社區保母系統訪視督導:


1.新收托及結束收托幼兒應於1個月內通知社區保母系統登錄相關資料。


2.接受訪視輔導員進行居家環境檢查及托育行為輔導等事項。


3.至少21次定期身體健康檢查。


4.參加社區保母系統辦理之研習訓練,每年至少20小時。


5.在托育時段內應專心托兒,不得有其他酬勞報償之兼職工作。


6.如發生家長與保母人員間之申訴案件時,須配合提供該案件相關資料予地方政府。


()應提供受託兒童之照顧內容:


1.提供受託兒童充分生理、心理照顧,以協助其完成各階段之發展,並依其個別需求提供下列服務:


(1)清潔、安全適宜兒童發展之居家環境。


(2)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遊戲休閒、學習活動及社會發展等相關服務。


(3)記錄生活及成長過程。


(4)參與促進親子關係及支持家庭功能之活動。


2.受託兒童為2歲以上,並應提供學習輔導、興趣培養、休閒及社區生活體驗擴充等活動。


3.提供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之相關服務。


()遵守下列保母人員收托守則:


1.對兒童具有耐心、愛心及同理心且具照顧服務之熱忱。


2.擬定托育服務計畫表,按時填寫托育紀錄表或製作幼兒成長日誌。


3.保母人員及其家人不得有虐待、疏忽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行為。


4.其他社區保母系統規定並經地方政府核准之守則。


()遇有下列情事應退出社區保母系統,1年內不得再加入:


1.1年內無收托幼兒,且不願接受媒合提供服務者。


2.經查不符合本實施原則之積極資格、消極資格規定或應遵守事項者。


3.若保母或其家庭同住成員經衛生主管機關命令應接受「結核病都治計畫」或隔離治療而不遵從,致傳染風險已達危害收托幼童者。


4.其他經社區保母系統考核其身心不適任保母工作者。


5.提供不實資料供家長申請托育補助者。


四、社區保母系統:


()設置方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視轄區內幼兒送托之需求情形分區規劃,輔導績優之法人團體、法人機構、設有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之學校等承辦,建置「社區保母系統」,督導管理轄內保母人員之收托情形。其命名原則如下:


1.單一系統且未設分支據點者,直接冠以直轄市、縣(市)名稱命名,例如○○縣(市)社區保母系統;系統得設分支據點,並應於名稱之後標示據點別,例如○○縣(市)社區保母系統(○○站)。


2.地方政府分區規劃有1個以上系統者,應於縣市別後加冠區域別,例如○○縣(市)○○區社區保母系統,並應妥適劃分其責任區域,以落實社區化、近便性之服務輸送;其設有分支據點者,並應依前款規定標示據點別。


3.社區保母系統之辦公室應設於所屬服務區域內並積極拓展據點,深入社區提供近便性的服務,並應接受內政部兒童局及地方政府之督導與評鑑。且不得向服務對象(幼兒家長、系統內保母人員及所在地區民眾)收費及要求捐款,並不得以名額已滿拒絕保母人員加入。


()服務內容:社區保母系統辦理下列事項:


1.招募、儲備保母人員,並協助媒合及提供研習訓練、訪視輔導服務。


2.辦理系統內保母人員之意外責任險、定期健康檢查、考核、表揚、退出機制、建立保母申訴管道及意見回饋機制。


3.配合辦理「全國保母登記管理資訊網」之建置、協助家長申請托育費用補助及定期報表彙報等相關事宜。


4.推廣服務據點,宣導與促成多樣化托育服務之提供(在宅、到宅、臨托服務),並建置托育資源中心供家長及保母人員運用。


5.提供幼兒家長及系統保母托育諮詢服務、社區親職教育及宣導育兒知能。


 ()應配置之專業人力及資格條件:社區保母系統應置主任、專職督導人員及專職訪視輔導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其資格條件及配置人數如下:


 




















職稱



配置人數



資格條件



主任



1



由系統承辦單位專職督導人員或專職行政管理人員擔任。



專職


督導人員



1.訪視輔導員5人以上8人以下者,應置專職督導人員1人。


2.訪視輔導員8人以上者,每增加8人,應增置專職督導人員1人。


3.訪視輔導員未達5人者,得由具備大專以上學歷之訪視輔導員兼任之並以專職督導標準支薪。



專職督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大專以上幼保、護理、社會工作或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業,且應具備2年以上兒童福利機構或團體直接服務、督導、訪視輔導或保母從業經驗。


2.大專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但具有3年以上兒童福利機構或團體直接服務、督導、訪視輔導或保母從業經驗。



專職


訪視輔導員(或社會工作人員)



至少1人,每增加保母人員70人應增置訪視輔導員1人:


1. 保母人員超過70人,且達70人之1/2時即可申請增置。


2.至少應聘任一名社工擔任專職督導人員或專職訪視輔導員,本計畫修正前已聘用者不在此限。



專職訪視輔導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大專以上幼保、護理、社會工作或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業。


2.大專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但具有2年以上兒童福利機構、團體直接服務或加入社區保母系統後經考核成績優良之保母從業經驗。


3.高中職以上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科畢業,但具有2年以上兒童福利機構、團體直接服務或加入社區保母系統後經考核成績優良之保母從業經驗。


4.高中職以上非相關科畢業,但具有3年以上兒童福利機構、團體直接服務或加入社區保母系統後經考核成績優良之保母從業經驗。



()專業人力之業務職掌:
















職稱



業務職掌



主任



1.督導社區保母系統之運作、執行及發展,並就實務經驗提供內政部兒童局、地方政府相關建議及意見。


2.聘任專職督導人員及訪視輔導員,並安排其每年接受至少20小時研習訓練、意外險(含醫療)保險及健康檢查事項。


3.連結地區資源,推廣服務據點,宣導與促成多樣化托育服務之提供。


4.辦理社區保母系統規劃性事務。



專職督導人員



1.規劃辦理保母人員之招募、研習訓練、意外責任險及健康檢查事項


2.督導及協助訪視輔導員、保母人員執行托育服務,定期召開執行檢討會議並作成紀錄備查。


3.建立家長意見回饋機制,妥善處理家長對社區保母系統、保母人員之申訴事宜。


4.辦理保母人員考核及提供申訴管道,妥善處理保母人員對社區保母系統、家長之申訴事宜。


5.研訂家庭訪視及電話訪談原則,並據以實施。


6.對於經訪視輔導員通報受虐或受虐危機之訪視案件,確認已通報地方政府社政單位或113婦幼保護專線後,應與該單位保持聯繫;並俟該單位調查結果,評估是否停止該保母人員收托服務,及提供收托幼兒、家長後續協助。


7.彙整社區保母系統收托幼兒情形及家長相關資料,造冊送地方政府核撥家長托育費用補助。


8.規劃辦理社區托兒講座、親子活動,開放社區家長參與。


9.設置托育資源中心,提供優良嬰幼兒相關圖書期刊、兒童安全玩具等供保母人員及家長借用。接受補助購置之器材設備應列冊報送地方主管機關,並妥適運用管理及納入移交。


10.參加地方政府所辦理之社區保母系統聯繫會議、督導人員及訪視輔導員職前訓練暨在職訓練、優質保母選拔表揚、社區保母系統聯合宣傳活動、訪視輔導及個案研討會議等相關活動。


11.接受每年至少20小時之研習訓練。


12.兼任主任者,應兼辦主任各項業務。



專職訪視輔導員(或社會工作人員)



 



1.協助保母人員、家長進行幼兒托育之媒合及轉介。


2.確實執行下列訪視工作:


(1)新收托訪視:協助保母人員與家長簽訂契約及協助托育補助之申請,並於保母人員新收托幼兒1個月內訪視或電話訪談1次。


(2)例行訪視:


A.初次收托幼兒之保母人員:第1年以每3個月訪視1次為原則(得視保母人員情況增加之);並輔以電話訪談家長與保母人員。


B.已有收托幼兒經驗之保母人員或經訪視輔導員評估托育情況持續良好穩定之保母人員:以每1年訪視1次為原則(得視保母人員情況增加之),並輔以電話訪談家長與保母人員。


C.無收托幼兒之保母人員:不進行例行訪視。


D.已執行之新收托訪視,得併入年度例行訪視次數計算。


E.地方政府會同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訂定訪視規定並報內政部兒童局備查者依其標準。


(3)加強訪視:


經督導評估列為危機性訪視個案,配合督導人員進行密集性訪視及後續相關處理事宜。


3.訪視重點應包含:托育環境安全檢核、保母人員收托狀況及教保服務品質、保母人員及家庭同住成員身心狀況、家庭支持系統、托育困難等項目,並適時提供相關協助。如發現有幼兒照顧不周或不利情境,應立即輔導,並加強訪視,如未改善則評估保母人員退出社區保母系統事宜。


4.每次訪視應有不同層次的重點,且應詳實紀錄保母人員托育現況、托育難題、可改善項目、問題解決及資源運用等,並應持續追蹤注意前次訪視所發現之問題是否已獲改善。


5.進行訪視時如發現有受虐或受虐危機之訪視個案(包括幼兒、家長及保母人員),應立即通報地方政府社政單位或113婦幼保護專線(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及系統督導人員,並與督導人員討論後續協助方式。


6.協助保母人員擬定托育服務計畫表、托育紀錄表或幼兒成長日誌,並提供托育新知及資訊。


7.協助家長申請托育費用補助,並提供幼兒保育諮詢、糾紛輔導及托育資訊。


8.執行全國保母資訊網之建制作業及定期報表彙報事宜。


9.辦理社區保母系統一般性行政事務。


10.接受每年至少20小時之研習訓練。


11.兼任督導人員者,應兼辦督導人員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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