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或監護人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幼兒
,需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得申請托育費用補助。其補助對象
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
四、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
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
父母或監護人具前項資格之一,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無
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之臨時托
育,或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將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
障礙幼兒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得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前二項保母人員,應年滿二十歲並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
三款所定資格之一,且接受社區保母系統輔導管理。
第 7 條 
托育費用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資格,並送托具本法第二十
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資格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每月補助新臺幣
五千元;送托具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保母人員
者,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並送托具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資格
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送托具本法第
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保母人員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
千元。
臨時托育費用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者,送托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臨
時照顧者,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二、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托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
顧者,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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